求景区游船管理条例

常熟市昆承湖景区游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昆承湖景区水域游船管理,保障水上安全,防治游船污染,确保水生态环境良好,规范游船经营秩序,维护游客和经营者的利益,促进游船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苏州市旅游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昆承湖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昆承湖景区水域是指昆承湖主体湖面的18平方公里的范围。

第三条 在昆承湖景区水域经营游船等水上游览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在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安监等相关部门,可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常熟市昆承湖景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负责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对昆承湖景区游船及水上活动安全实施管理;必要时,接受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委托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条 昆承湖游船的投放实行额度管理。由旅游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市场需求、昆承湖景区水域的具体条件和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制订每年度游船投放调整计划,对昆承湖景区游船的类型、数量实行有效控制。

第六条 昆承湖景区的游船实行公司化管理。

拟参与从事游船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和条件,并参加管理处按照昆承湖景区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原则及年度游船投放调整计划组织的游船经营资格公开竞争。通过公开竞争取得经营资格,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与管理处签定有偿使用合同后,方可购置或者建造船舶,纳入由管理处设立的游船经营管理公司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对外经营。

未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擅自购置或者建造的船舶,一律不得投入景区游船营运。

第七条 在昆承湖景区营运的游船应具备与航行水域相适应的安全结构、强度、稳性,配备相应的航行、通信(载客超过12人以上的安装GPS)、信号、救生、消防、防污染等设施、设备,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环境的要求。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2)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3)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船名;

(4)取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船舶签证簿》;

(5)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6)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八条 游船配套的各类基础设施(如码头、管理用房等)由管理处根据景区规划,会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规划、水利等部门划定建设范围,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统一建设。

游船码头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经海事管理机构通航安全评估,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九条 各类游船的经营资格不得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确需转让的,报管理处备案并提交书面申请、转让协议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船检证、营运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在昆承湖景区水域内经营的游船产权所有人,应当与管理处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在昆承湖景区水域内运营的游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运营活动的水域范围,必须在管理处会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昆承湖实际情况划定的区域内,不得超越规定的水域界限范围。

(2)游船应当在规定的停泊区、码头停泊或者上下乘客。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上下游客的,应当保证游客安全,并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船停泊,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并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3)游船航行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保持了望、注意观察,采用安全航速,并在划定的水域范围内航行。严禁超载航行。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艇不得夜航。严禁驾驶员无证、酒后、疲劳驾船。严禁船只在存在安全隐患或浓雾、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的情况下航行。

(4)运营船舶的技术性能、安全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规定配备齐全的救生、消防、航行、环保、急救等设施,并保持良好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5)船舶各种牌证必须固定在指定部位,并在船舶明显处标明船名、核定载客、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

(6)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环保要求安装油水分离器、设置废弃物收集装置。严控油污、生活污水等液废的跑、冒、滴、漏;杜绝垃圾等固废的随意倾倒或者抛扔。

设置卫生间的游船必须安装粪便收集设备,设置厨房的游船必须安装餐饮污水收集设备,船上收集的垃圾、粪便和餐饮污水必须送指定码头集中收集处理。

(7)应当在船舶醒目的位置悬挂游船总体示意图、游客须知、导游图、价目表、游客意见簿和旅游咨询、投诉电话的中英文标识;诚信经营,不得有强行拉客、欺客、拒载、甩客、宰客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游客合法权益和违法经营的行为。

(8)操作游船的船员应当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考核或者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

船员、服务人员从事游船营运服务时,应当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标志。

船检证、营运证、船员适任证、船舶适航证等各类有效证件必须齐全有效并随船携带,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船员证书、证件。

第十二条 昆承湖游船船员应尽到的义务:

(1)开航前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指导、督促游客正确使用或者穿着救生衣,防止游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没有成年人监护的儿童上船;

(2)航行途中,劝阻游客站立船头、嬉水等不安全举动;

(3)驾驶游船时穿戴不得有碍视线;

(4)驾驶快速船时禁止全速回转、大舵角转向及其它惊险动作;

(5)敞开舱室的快速船航行时应当正确使用停车保险装置;

(6)敞开舱室的游船,必须督促船上的所有人员穿着救生衣。

第十三条 游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游船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2)在游船或者码头上设置醒目的安全告知牌,维护码头秩序,确保游客上、下船安全;

(3)加强对游客的安全宣传和环保宣传,防止游客向湖中倾倒垃圾;

(4)加强对游船的维护保养,确保其良好的技术状态。凡不符合船机设备技术性能要求的船舶,必须停运维修。经修理并检验后才能使用;

(5)不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书、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

(6)不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7)根据游船乘客定额有序安排游客乘坐;

(8)遇有大风、大雾等恶劣气候时,应当主动停止航行或者活动,并服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交通管制;

(9)承担游船相互救援的义务;

(10)游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保险。

第十四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管理处对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停止活动、禁止进出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十五条 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艇,如遇表演、竞赛等活动需要夜航的,要事前报管理处备案,办理安全、治安、消防等有关报批手续,落实好相关措施,并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监管。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交运局、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施行。

常熟市旅游局

常熟市交通运输局

常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游艇俱乐部的规章制度 有谁能发一份游艇俱乐部的规章制度给我,谢谢啊!

游艇俱乐部是实施游艇业自主管理的主要组织。对游艇俱乐部管理的如何,直接影响游艇水上交通安全。《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规定,

第一,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具备一定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游艇业主与其加入的游艇俱乐部之间通过协议,明确游艇俱乐部对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

第三,除了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可以由游艇俱乐部与游艇业主协商明确责任外,以下责任和义务,必须由游艇俱乐部承担: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具备条件: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1)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2)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3)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4)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5)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提交材料:1、《游艇俱乐部备案申请书》;2、游艇俱乐部营业执照及注册证明(交验原件保留复印件);3、游艇俱乐部简介,应包括单不限于(1)公司股东构成情况,及各股东持股比例(2)经营管理机构信息4、游艇俱乐部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1)专职管理人员名单。(2)任职文件或劳动服务合同。(3)身份证明复印件、(4)任职资历材料5、游艇专用停泊水域情况说明文件(1)海域使用权证书(复印件)。(2)海域使用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水域位置、面积、水深、防波堤设施、泊位数目)(3)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证明文件。6、与游艇所有人签订的游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委托管理时);7、所管理游艇的基本情况说明;8、游艇俱乐部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2)游艇停泊和航行安全管理制度;(3)游艇船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4)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清单及管理制度;(5)游艇日常维护和保养计划;(6)船、岸应急预案和演习计划;(7)船上垃圾和海洋污染物的收集和处理规定;(8)游艇日常监督检查制度;(9)其它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的安全管理文件。9、 委托证明原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办理依据:1、《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游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收费标准: 不收费

秦皇岛市游船游艇码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游船游艇码头管理,促进海上旅游客运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区以外,从事游船游艇码头的规划、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港区是指秦皇岛港所辖区域。港区内的游船游艇码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河北省港口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进行管理。第三条 【概念解释】本规定所称游船游艇是指用于旅游、娱乐、休闲等用途的各类客船、游艇、快艇、游览艇等。

游船游艇码头是指由一定的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具有相应的码头及配套设施,用于游船游艇进出、停泊、靠泊和人员上下的各类固定式码头和浮动式码头。第四条 【主管部门】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游船游艇码头管理工作。

各县(区)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为县(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船游艇码头的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县(区)包括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第五条 【部门职责】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水务、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体育、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游船游艇码头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码头选址和建设第六条 【选址规划】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游船游艇码头建设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游船游艇码头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海洋生态红线、流域防洪规划、区域水利规划、城市防洪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并符合军事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第七条 【选址要求】游船游艇码头选址应当按照游船游艇码头规划,结合海域资源、岸线资源、旅游资源、陆域交通状况、海上交通状况等综合确定,科学选址,合理分布,统筹数量。第八条 【选址程序】新建、改建、扩建游船游艇码头,码头建设单位应当就拟建码头的选址,书面征求所在县(区)主管部门意见。书面材料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基本概况,拟选址位置、周边情况,拟建设码头的规模、用途、结构型式、费用估算、运营模式、效益分析等必要信息。

所在县(区)主管部门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经所在县(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同意拟选址的意见,同意拟选址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开展建设;不同意拟选址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选址并重新征求意见。第九条 【用海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游船游艇码头进行围填海或建设海上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论证,评价和论证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取得用海手续。

未取得用海手续的,不得进行围填海或建设海上构筑物。第十条 【河道管理要求】严格控制在河道、河口内建设游船游艇码头。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游船游艇码头应当依法履行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手续,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开工手续。第十一条 【建设程序】新建、改建、扩建游船游艇码头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质量监督等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具体办理流程由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二条 【安全环保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游船游艇码头的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码头应当根据靠泊船舶需要,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游船游艇在码头停泊期间需要供电的,应当使用岸电。配套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游船游艇所产生的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存放,并转运至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转运至规定的垃圾处理场所;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应当按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放,或由有资质的接收单位接收、转运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处置。

码头的水、电、通信等管线铺设应当按照码头设计规范和标准,与码头主体结构同步设计和建设。第十三条 【验收规定】游船游艇码头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竣工验收应当成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材料报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由市海洋渔业局主管部门对外公布,并向海事部门通报码头通航技术尺度等信息。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检验、登记第四条 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第五条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第七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第八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第九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第十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第十一条 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按照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以分别取得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第十二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第四章 航行、停泊第十四条 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第十五条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

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第十六条 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为期12个月的定期签证。第十七条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