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2008年7月22日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验、登记

第四条 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第八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按照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以分别取得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四章 航行、停泊

第十四条 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

第十五条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

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为期12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三)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四)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第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二十条 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

游艇停泊的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

第二十一条 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第二十二条 在港口水域内建设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按照《港口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第二十四条 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三)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第二十七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第二十八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三)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

(四)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

(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第二十九条 游艇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第三十条 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部以及发现险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救援到达之前,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泊时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患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施救的,在不严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游艇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

第三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

(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航行;对游艇操作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3至12个月。

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 游艇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相应的船舶税费和规费。

第四十五条 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游艇产业的服务和保障水平,建设海南游艇产业改革发展创新试验区,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游艇产业发展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除外。第三条 发展游艇产业应当坚持优质发展、创新引领、开放包容、生态集约以及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游艇产业发展促进工作,建立游艇统一执法机制,履行游艇安全管理属地责任。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游艇产业发展促进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引导、协调本行政区域游艇产业发展促进工作。具体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游艇产业发展促进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支持游艇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及其他相关组织在游艇产业发展促进工作中发挥市场引领、行业治理和产业规范作用。

游艇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及其他相关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和治理机制,发布相关信息,为成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和咨询等服务。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游艇产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全省游艇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实际,编制游艇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游艇产业相关规划时,应当依据省和本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和海岸带管控要求前提下,科学布局游艇码头和游艇驿站,合理规划游艇产业用海、用地,预留游艇产业发展空间。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编制游艇产业发展报告,组织制定和发布本省游艇产业主要统计指标和发展指数。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在游艇设计、制造、检验、运输、服务等方面依法制定标准和规范,促进和服务游艇产业全面、协调、高质量发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游艇产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资金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信息平台、生态环保、安全应急等领域支持游艇产业发展。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游艇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产业园区定位,引导游艇关联产业向重点产业园区聚集,提高产业配套能力,培育游艇产业集群。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游艇产业各环节的应用,规范游艇码头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加强与城市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的衔接,依法处置污染物。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推动游艇研发、设计、制造、维修等产业发展。

对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游艇研发、设计、制造、维修及配套产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游艇产业关键技术、前沿技术研究等科技创新的支持和指导,支持各类游艇产业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

鼓励游艇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提升游艇产业科技水平。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开展各类游艇赛事活动,开发精品游艇旅游产品,完善配套服务设施,促进游艇产业与旅游、体育产业融合发展,建设游艇旅游目的地。第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游艇码头、下水坡道、系泊锚地、避风港、陆上干仓、燃料补给、维修保养、安全保障、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第十六条 游艇产业各类人才可以按照相关政策,在落户、住房、子女教育、医疗保障、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方面享受相应的服务保障待遇。

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产学研用人才培养机制。支持游艇企业与科研院所、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开展合作办学,共同建设游艇人才培养基地。

海南进口免税车购买条件有哪些?

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以下是关于海南进口免税车购买条件的具体介绍: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海南省制定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2、条件:与汽车相关的零关税目录涵盖范围包括30座以上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挂车及9座以下的小客车。从能源类别来分传统燃油汽车电动汽车油电混合动力汽车也在其中。也就是说这次“零关税”政策是与普通汽车消费者息息相关的它涉及排气量从1升以下到4升以上不等进口综合税率范围为31.26%—116.58%不等。

现代影响海南的大事有哪些?

【关注海南】海南的一些大事

“2010-2011年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十大成果”候选事项

一、全省GDP突破2500亿元,人均GDP超过4000美元

两年来,海南经济保持了较快增长的势头,2011年全省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515.29亿元,比2009年的1654.21亿元增长52%;人均GDP4400美元,比2009年的2805美元增长27.8%;固定资产投资连续两年强劲增长,增幅均达32%以上,2011年达1611.41亿元;地方公共财政收入340.09亿元,比2009年的178.21亿元增长90.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369元,比2009年的13751元增长33.6%;农民人均纯收入6446元,比2009年的4744元增长35.9%。

二、重大对外开放政策落地实施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4月20日我国内地首家离岛免税店三亚免税店开业;10月26日国务院批准我省成立免税品公司并赋予免税品特许经营权,12月21日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免税店开业。2010年8月,公安部批准海南增加芬兰、丹麦、挪威、乌克兰、哈萨克斯坦5国为入境免签证国家,使入境海南免签证国家由21个增加到26个;对俄罗斯、韩国、德国3国旅游团组团人数由5人以上放宽至2人以上,入境停留时间由15天延长至21天,这是迄今我国最开放的入境签证政策。2010年11月23日,《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颁布实施,在检验、登记、安全保障、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的15项游艇管理政策上取得新突破,有效解决了境外游艇“进不来”、“不能动”、“不方便”等问题。

三、机场旅客吞吐量和游客过夜人数创历史新高

2011年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和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年度旅客吞吐量双双突破1000万人次,跻身国内大型客运机场行列,其中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成为我国非省会城市第一个突破1000万人次的地级市机场;2011年,全省接待游客过夜人数3001.34万人次,比2009年的2250.3万人次增长33.4%。

四、全省港口货物年吞吐量突破1亿吨

两年来,全省新开辟10条海上航线,2011年,全省港口货物吞吐量突破1亿吨;集装箱吞吐量突破一百万标准箱,在两年内实现翻番增长。

五、全省进出口总额达到130亿美元

2011年海南进出口总值达130.2亿美元,比2009年增长46.1%,创历史新高。其中,进口104.8亿美元,比2009年增长49.5%,首次突破100亿美元关口;出口25.4亿美元,比2009年增长33.7%。

六、金融运行处于建省以来最好的时期

两年来,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信贷投放分别为569亿元和680亿元,增幅均居全国第一。农信社成功兑付央行票据20.11亿元,小额信贷惠及农户10.12万户,支农主力军作用日益凸显。海口农村商业银行挂牌成立;海南橡胶等5家企业在境内外首发上市,海南航空等3家企业完成定向增发,海南发控等5家企业发行债券,新设2家股权投资基金,直接融资246亿元,创历史新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等3家保险机构在海南设立分公司,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获批在海南设立分行,中信证券等7家证券营业部开业。海南农垦集团财务公司开业,是我国农业系统第一家财务公司。

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民生显著改善

2010年、2011年全省民生投入分别达409.64亿元、546.9亿元,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达70.5%、70.2%。一批民生实事惠及海南广大百姓。两年来,全省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26.04万套,建成15.53万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分别比国家计划提前2年和1年实现全省覆盖,全省57.18万60岁以上的农业人口和5.36万60岁以上的城镇居民领取了养老金。建成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60所;思源学校14所竣工启用,新建8所,共新增中小学优质学位45400个,将贫困山区和边远农村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迁移到城镇集中就读;实施中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免除10万多人次中职学校涉农专业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为社会输送10万多名技能型专门人才。解放军301医院海南分院已建成试运营,省眼耳鼻喉科医院、肿瘤医院、口腔医学中心和五个区域医疗中心加快建设,全省“1小时三级医疗机构服务圈”初步形成;慈善惠民医疗救助贫困住院病人近7000人次,村村有卫生室目标全面实现;为3.9万多人实施了免费复明手术,初步实现“无白内障盲省”目标。

八、全省电力建设实现历史性跨越

昌江核电一期于2010年4月开工建设,建设规模为2台65万千瓦压水堆核电机组,首台机组计划2015年投入商业运行。东方电厂二期、东方高排风电等开工建设,将新增发电能力达174.8万千瓦。感城、四更、峨蔓等三个风力发电项目、临高20兆瓦光伏项目建成投产。全长156公里的海南电网东部220千伏双环网工程于2011年建成投产,途经琼海、万宁、陵水、保亭、三亚等5个市县,标志着海南电网220千伏主网架实现从“东部单环西部双回”到“全岛双环网”的转变,有效提高海南电网的供电可靠性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九、洋浦重大项目建设加快推进,新一轮发展蓄势待发

两年来,洋浦建设发展呈现出强劲势头。总投资74.4亿元的金光90万吨文化纸项目于2011年7月竣工投产,是目前世界上纸幅最宽、车速最快、最环保的集造纸、涂布于一体的纸生产线。总投资105亿元的中国华信洋浦商业石油储备、总投资约40亿元的中石化(香港)洋浦成品油保税库一期、总投资约70亿元的国投孚宝洋浦港油品码头等三大石油储备项目相继开工,设计总库容共达1905万立方米,拥有30万吨级油码头泊位2个、10万吨级油码头泊位2个、5万吨级油码头泊位2个,项目建成后洋浦将成为国内最大的商业石油储备基地之一。总投资65亿元的中海油液化天然气站线项目产量将达300万吨,供气范围可覆盖海南全岛并辐射广西和粤西地区;海南泛洋航运公司集装箱运力跃居国内第3位。海南炼化年原油加工量突破900万吨、跻身亚太地区最具竞争力的炼化企业之一。这些大项目建设,将为洋浦打造“一港三基地”奠定坚实基础。

十、信息产业迅速崛起

2011年4月,位于澄迈老城开发区的海南生态软件园正式开园,东软、中软、长城信息、天涯在线等198家企业落户,当年实现产值33.9亿元。中兴通讯等27家企业入驻三亚创意产业园。位于海口的灵狮海南国际创意港引入56家国内外设计企业及机构。惠普公司已在海南建设四大新兴研发和人才培训基地。信息产业的迅速成长,将为海南低碳、高效、可持续发展打下重要的产业基础。

十一、东环高铁开通运营

2010年12月30日,海南东环高铁开通运营。2011年运送旅客近1000万人次,成为国内运行效益最好的高铁线路之一。

十二、红岭水利枢纽工程开工建设

工程于2011年3月1日开工,设计总库容6.62亿立方米,概算总投资25.09亿元,其中中央投资10.8亿元,是海南建省以来单个项目获中央投资最多的一个项目。计划2013年3月建成,每年可为城乡提供生活用水9370万立方米,解决32万人饮水安全问题,灌溉137万亩农田,惠及屯昌、文昌、琼海、定安和海口5个市县。

十三、海南国际会展中心建成使用

2011年6月,海南国际会展中心正式落成使用。总建筑面积13.62万平方米,由一个7.7万平方米的展览中心和一个4.2万平方米的会议中心组成;将作为2012年第八届泛珠三角区域(9+2)合作与发展论坛暨经贸洽谈会的主会场。

十四、实现每个市县均有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目标

两年来,全省投资41.52亿元,建成污水处理厂23座,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厂1座、污水管网项目1个、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17座、垃圾中转站4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63.8万吨/日、转运能力1000吨/日,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1.2%、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6%。

十五、海口市30万亩土地整治示范项目获准实施

项目位于南渡江流域,计划总投资33.2亿元,国家支持80%项目资金。主要建设内容为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和村庄整治等五大工程,整治后将新增耕地1.155万亩。

十六、琼州海峡跨海通道工程列入国家“十二五”研究建设项目

琼州海峡跨海通道工程列入国家“十二五”研究建设项目。该项目建成后将使海南的公路、铁路融入全国路网,从根本上改变海南进出岛的交通条件。

十七、中航特玻一期项目竣工投产

项目位于澄迈老城开发区,投资10.99亿元,1号电子玻璃生产线、2号太阳能TCO玻璃生产线先后于2010年5月、2011年1月建成投产。2号生产线是国内第一条太阳能TCO玻璃基片生产线,可为薄膜太阳能电池的生产提供基础材料,它的建成结束了我国长期依靠进口TCO玻璃的局面。

十八、中海油精细化工项目开工建设

项目于2010年11月开工建设,位于东方化工城,计划总投资43.40亿元,计划2013年上半年投产;以海南岛周边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为依托,采用先进技术生产丙烯、液化气、甲基叔丁基醚、石脑油等重要化工产品,预计年销售额约150亿元,年利税10亿元。

十九、英利400兆瓦多晶硅太阳能电池项目竣工投产

项目位于海口市国家高新区狮子岭工业园区,总投资30.67亿元,主要包括拉晶工艺、多晶硅硅片、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电池组件等四条生产线,标志着我省基本形成了多晶硅太阳能电池完整产业链。

二十、红塔30万箱卷烟项目开工建设

项目于2011年3月开工建设,总投资1.3亿元,设计年产30万箱卷烟,计划2012年12月竣工投产,年销售收入可达18亿元,年实现利税可达12亿元。

二十一、海马汽车产值突破120亿元,出口突破1万台

2011年,海马汽车产销整车23万辆,产值突破120亿元,其中海口基地产销整车15万辆,工业总产值突破100亿元,上缴税收将达9亿元,工业增加值17亿元。产品销往俄罗斯、委内瑞拉、埃及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

二十二、海口综合保税区封关运行

海口综合保税区于2008年12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2011年1月13日通过验收,2011年3月16日封关运行。这是继洋浦保税港区后海南又一个开放层次高、优惠政策多、功能齐全的海关监管的特殊经济区域。

二十三、国家级冬季瓜菜基地、南繁育种基地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到2011年底,全省初步建成300万亩国家冬季瓜菜基地,冬季瓜菜出岛310万吨,全国人民人均消费4.7斤。南繁育种产业列入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规划和全国农作物种业发展基地计划,全省育制种面积达20万亩、3500万公斤,分别比2009年增加7万亩和800万公斤。

二十四、建成一批旅游景区(点),新建一批国际知名品牌旅游酒店

两年来,甘什岭原生态黎苗文化旅游区、三亚西岛海洋文化旅游区被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呀诺达热带雨林文化旅游区被评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新评4家五星级酒店,9家按五星级标准建设的酒店开业运营。目前,全省有三亚南山和大小洞天等国家5A级旅游景区(点)3家,4A级旅游景区(点)13家,已挂牌五星级酒店22家。

二十五、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初见成效

两年来,我省按照中央提出的“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的目标,深入推进农垦改革,农垦政企分开、社企分离取得重要成果,教育、社保、卫生、民政等社会职能已基本移交地方;海南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挂牌运作并朝建立现代企业目标迈进,形成天然橡胶、热带现代农业、旅游及旅游房地产、服务业等四大产业板块,海胶集团成功上市。新星和加来等两家试点农场已正式移交地方管理。通过改革,农垦发展活力明显增强,职工群众生活明显改善,正在成为海南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

二十六、博鳌亚洲论坛十周年年会在海南成功举行

博鳌亚洲论坛十周年年会于2011年4月14日-16日在海南举行,9个国家的元首和政府首脑出席。十年博鳌,为世界提供了一个了解亚洲的窗口,筑就了一个凝聚共识、发出亚洲声音、探讨亚洲问题的重要平台。

二十七、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三次会晤在海南成功举行

2011年4月14日,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三次会晤在三亚举行,中国、巴西、俄罗斯、印度、南非等五国领导人围绕协调应对重大国际问题,深化和扩大彼此间合作,加强金砖国家合作机制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发表了《三亚宣言》。

二十八、中非论坛·中非合作圆桌会议第二次大会在海南成功举行

2011年11月10日-12日,中非论坛·中非合作圆桌会议第二次大会在万宁举行,非洲30多个国家的政要、前政要和驻华使节、企业家和学者出席。会议就推动中非合作共赢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进行探讨和协商,并发表了《万宁宣言》。

二十九、清华三亚国际数学论坛在海南成功举行

清华三亚国际数学论坛是世界顶尖数学家及有关重要学科核心研究团队的学术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永久定址三亚,有效填补了亚洲数学领域的一项空白。首届和第二届清华三亚国际数学论坛分别于2010年12月23日-26日和2011年12月19日-21日在三亚举行,诺贝尔奖得主詹姆斯· 莫里斯、大卫·格罗斯和菲尔兹奖及沃尔夫奖得主丘成桐等海内外知名专家学者500多人次齐聚三亚。每届均有近200名世界著名数学专家、学者参会。

三十、成功举办博鳌国际旅游论坛

2010年3月18日-21日,博鳌国际旅游论坛在三亚举行,来自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00多名嘉宾与会,发表了《海南旅游宣言》,在宣传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扩大海南对外影响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十一、第56届观澜湖高尔夫世界杯赛在海南成功举行

2011年11月23日-27日,第56届观澜湖高尔夫世界杯赛在海口举行,来自五大洲28个国家和地区的56名世界顶级选手参加角逐,现场观看比赛的国内外观众达15万人次,全球148个国家和地区的广播电视台和网络直播转播赛事盛况,累计时长达2万个小时,对向全世界推介海南、推动海南高尔夫产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十二、三亚成为2011-2012沃尔沃环球帆船赛经停港之一

始于1973年的沃尔沃环球帆船赛是当今世界最有影响力、最具挑战的专业帆船赛。三亚成为2011-2012沃尔沃环球帆船赛在亚洲唯一经停和接待城市,也是继2008-2009沃尔沃环球帆船赛首次经停青岛后第二次在中国设站。

三十三、环海南岛国际公路自行车洲际顶级赛事在海南成功举办

2010年环海南岛国际公路自行车赛于10月11日-19日在海南举办,来自五大洲的20支队伍参赛,被国家体育总局授予“最佳赛区”称号。环海南岛国际公路自行车赛已在海南连续举行6届,2009年被国际自行车联盟批准为洲际2.HC级洲际公路赛顶级赛事,成为亚洲第三个顶级公路自行车赛。

三十四、第十一届世界厕所峰会在海南成功举办

2011年11月22日-24日,第十一届世界厕所峰会在海口召开。来自新加坡、德国、美国和中国等国家和联合国的专家、官员、企业家,围绕“厕所文明、健康、旅游、品质生活”主题展开探讨,并发表了《海口宣言》。两年来,我省投资近2.7亿元,新建、改建厕所1100多座,有效改善了海南的旅游卫生环境。

三十五、冬交会成为全国重要品牌农业会展

2011年中国(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冬季交易会于12月12日-15日在海南国际会展中心举行。本届“冬交会”以“建基地、保供应、促增收”为主题,共邀请4500名客商参加,订单量创历届之最,成交金额254.4亿元,比上届增长10.6%。“冬交会”已成功举办14届,逐步成为全国冬季最有特色、最具影响力的品牌农业会展。

三十六、全省森林覆盖率突破60%

两年来,全省共新增造林47.3万亩,全省沿海防护林全面合拢,全省森林覆盖率达60.5%。

为什么2010年1月4号的《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却是国发〔2009〕44号文件?

这个是去年文件。

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44号 2010年01月05日 08:26 商务部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海南是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和唯一的热带岛屿省份。建省办经济特区20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由于发展起步晚,基础差,目前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仍然较低,保护生态环境、调整经济结构、推动科学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充分发挥海南的区位和资源优势,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打造有国际竞争力的旅游胜地,是海南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对全国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具有重要示范作用。为扎实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构建更具活力的体制机制,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科学发展之路;积极发展服务型经济、开放型经济、生态型经济,形成以旅游业为龙头、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特色经济结构;着力提高旅游业发展质量,打造具有海南特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旅游产业体系;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加快推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逐步将海南建设成为生态环境优美、文化魅力独特、社会文明祥和的开放之岛、绿色之岛、文明之岛、和谐之岛。

(二)战略定位。

——我国旅游业改革创新的试验区。充分发挥海南的经济特区优势,积极探索,先行试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海南旅游业及相关现代服务业在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充分发挥海南的区位和资源优势,按照国际通行的旅游服务标准,推进旅游要素转型升级,进一步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开发特色旅游产品,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全面提升海南旅游管理和服务水平。

——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坚持生态立省、环境优先,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探索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明发展之路,使海南成为全国人民的四季花园。

——国际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发挥海南对外开放排头兵的作用,依托博鳌亚洲论坛的品牌优势,全方位开展区域性、国际性经贸文化交流活动以及高层次的外交外事活动,使海南成为我国立足亚洲、面向世界的重要国际交往平台。

——南海资源开发和服务基地。加大南海油气、旅游、渔业等资源的开发力度,加强海洋科研、科普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使海南成为我国南海资源开发的物资供应、综合利用和产品运销基地。

——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充分发挥海南热带农业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热带现代农业,使海南成为全国冬季菜篮子基地、热带水果基地、南繁育制种基地、渔业出口基地和天然橡胶基地。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旅游管理、营销、服务和产品开发的市场化、国际化水平显著提升。旅游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以上,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7%以上,第三产业从业人数比重达到45%以上,力争全省人均生产总值、城乡居民收入达到全国中上水平,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水平明显提高,综合生态环境质量保持全国领先水平。

——到2020年,旅游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与国际通行的旅游服务标准全面接轨,初步建成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胜地。旅游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2%以上,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60%,第三产业从业人数比重达到60%,力争全省人均生产总值、城乡居民收入和生活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综合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严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引导居民和游客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更加严格的生态环保标准。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问责制,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惩处力度。

(五)加强生态建设。继续推进海防林恢复和建设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完善海南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机制,2015年森林覆盖率提高到60%。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点水源地、重要海域的保护和管理,有序开发利用土地、森林、矿产、海湾、岸线、海岛、水域等重要资源,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效益。实施教育扶贫移民工程,推动生态脆弱地区农村居民向城镇迁移。将海南作为全国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省,加大中央财政对海南的生态补偿力度,将9个山区市县列入国家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将尖峰岭等7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列入国家生态补偿试点。

(六)大力推进节能减排。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严格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禁高耗能、高耗水、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发展,加大淘汰高耗能、高耗水、高排放和落后产能的力度。加强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实施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示范工程。大力推进各类减排工程设施建设,增加“以奖代补”专项转移支付。积极支持海南发展农村沼气、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蔗渣利用、中水回收利用等循环经济。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实施办法,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国家分解下达给海南省的节能减排任务。

(七)强化环境污染防治。加强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流域和担负饮用水集中供水任务水库的水污染防治。加强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强化对已建成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继续推行改水改厕,逐步建立村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体系。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建立健全治污设施正常运营保障机制。开展入海河流、直排污染源和南海海域环境监测,建立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公报和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

三、发挥海南特色优势,全面提升旅游业管理服务水平

(八)建设富有海南特色的旅游产品体系。依托优势资源,发展特色旅游产品,进一步优化旅游产品结构。大力发展热带海岛冬季阳光旅游、海上运动、潜水等旅游项目,丰富热带滨海海洋旅游产品。积极稳妥推进开放开发西沙旅游,有序发展无居民岛屿旅游。积极发展邮轮产业,建设邮轮母港,允许境外邮轮公司在海南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开展经批准的国际航线邮轮服务业务。研究完善游艇管理办法,创造条件适当扩大开放水域,做好经批准的境外游艇停泊海南的服务工作。加强林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森林生态旅游。合理开发温泉资源,发展康体保健服务。积极发展自驾车观光游、特色房车游和体育休闲项目,完善相关配套服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有效保护森林和生态环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前提下,科学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规范发展高尔夫旅游。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和民族、民俗风情文化旅游。

(九)打造精品旅游景区。科学规划和布局景区景点,精心设计旅游线路,优化时间、空间配置,逐步形成区域特色明显、山海互补的旅游格局,塑造“阳光海南、度假天堂”的整体旅游形象。进一步完善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万宁兴隆温泉度假区、琼海博鳌亚洲论坛永久会址等主要景区景点的旅游服务功能。高水平开发建设海棠湾、清水湾、棋子湾、尖峰岭、霸王岭、五指山等一批精品景区。高标准规划建设海洋、热带雨林等旅游主题公园。

(十)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和国际质量认证,在旅游餐饮、住宿、交通、景区、旅行社、导游、购物及应急管理等方面,加快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旅游服务标准体系。加强旅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景区门票价格,整治“零负团费”、虚假广告等,严厉打击价格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推进旅游综合执法,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十一)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改革,建立健全政府引导、行业自律、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旅游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旅游立法工作,完善旅游相关法规。依托信息技术,提升海南旅游管理和服务水平。在交通枢纽、景区、城市广场等游客较为集中的场所设立游客服务中心。建设具有宣传促销、咨询、预订、投诉等功能的综合性旅游服务平台,健全旅游公共服务网络。完善旅游标识系统。强化管理规范、清洁卫生、方便游客的旅游厕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旅游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完善应急救援、公共医疗、卫生检疫防疫等安全救助体系。

四、大力发展与旅游相关的现代服务业,促进服务业转型升级

(十二)加快发展文化体育及会展产业。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引进创意产业人才,大力发展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和动漫游戏等各类文化产业,积极培育具有海南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群。鼓励举办大型旅游文化演出和节庆活动,丰富演艺文化市场,支持海南举办国际大帆船拉力赛、国际公路自行车赛、高尔夫球职业巡回赛等体育赛事。在海南试办一些国际通行的旅游体育娱乐项目,探索发展竞猜型体育彩票和大型国际赛事即开彩票。办好博鳌亚洲论坛年会,完善博鳌会展服务设施,积极招徕承办各种专题会议展览,举办博鳌国际旅游论坛和国际旅游商品博览会,培育国际会展品牌。优化会展业发展环境,对入境参展商品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和通关便利。

(十三)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依托洋浦保税港区和海口综合保税区,大力发展航运、中转等业务,促进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加快发展。实施国际航运相关业务支持政策,完善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配套支持政策,打造面向东南亚、背靠华南腹地的航运枢纽、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基地。在完善监管制度和有效防止骗取出口退税措施的前提下,在洋浦保税港区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积极发展大型购物商场、专业商品市场、品牌折扣店和特色商业街区,建设和经营好免税店,完善旅游城镇和休闲度假区的商业配套设施,逐步将海南建设成为国际购物中心。

(十四)保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积极引导和发展与旅游业相适应的房地产业,科学规划房地产业发展的类型、规模和速度,鼓励有实力、有信誉的企业发展富有海南特色、高品质的星级宾馆、度假村等房地产项目。加强产权式度假酒店的开发、建设、销售等环节的规范管理。稳步发展满足避寒、疗养等不同需求的度假居住型房地产。鼓励发展家庭旅馆经营和房屋租赁经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逐步改善城乡居民的住房条件。条件成熟时,在海南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十五)加快发展金融保险业。鼓励金融机构调整和优化网点布局,完善服务设施。推动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改善结算环境。完善外汇支付环境,开展居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推动建设农村商业银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探索开展离岸金融业务试点。

五、积极发展热带现代农业,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十六)积极发展热带现代农业。大力发展热带水果、瓜菜、畜产品、水产品、花卉等现代特色农业。结合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统筹南繁育制种基地建设与管理,做好转基因生物安全和植物检疫性防控工作,提高南繁基地育制种生产能力。加强海南动植物保护工程建设。建立覆盖全省的农产品(15.73,0.17,1.09%)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标准化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加快发展现代设施农业、精细高效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业的附加值和综合经济效益。加强农产品贮藏保鲜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资、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建设现代化大型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促进形成热带农产品集散中心。加强与台湾的农业合作。积极推动热带特色农业与旅游相结合,制定实施观光农业、休闲农业支持计划,建设示范基地,拓展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空间。

(十七)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综合发展条件,科学确定功能分区,优化区域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建制设置,加强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增强综合服务功能,促进产业和人口集聚,提高城市的综合发展实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充分发挥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的优势,加快发展特色县域经济,扶持重点小城镇发展,着力培育一批海南特色旅游城镇。加大对革命老区、中部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劳动就业和社会事业发展,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市和城镇落户条件。加快推进农垦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海南农垦在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的作用。

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服务保障能力

(十八)构建安全、方便、快捷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完善进出岛交通基础设施条件,推进琼州海峡跨海通道工程前期工作。加快海口至广州、至南宁高速公路建设。建设好东环铁路,适时启动西环铁路扩能改造以及洋浦支线铁路项目。统筹研究海南岛西部民用机场布局优化和建设问题,适时建设博鳌机场。加强港口基础设施和集疏运体系建设,尽快形成功能配套齐全的港口格局,积极推进邮轮、游艇码头建设。加快建设海口—五指山—三亚地方高速公路和万宁—儋州—洋浦地方高速公路,提升现有国道、省道技术等级,加强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设施建设,改善农村道路交通条件。

(十九)加强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比重。推进昌江核电项目。积极发展风力、太阳能、潮汐、生物质等新能源。加快推进城乡电网改造,适时启动跨海电网联网二期工程,提高电力保障能力。加快推进洋浦液化天然气项目,逐步建成连接岛内各大城镇和主要景区的输气管网,大幅度提高民用燃气覆盖率。大力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在做好环境影响论证的基础上,开工建设红岭水利枢纽及灌区工程,做好天角潭、迈湾等水库前期工作,基本解决海南岛的工程性缺水问题。继续实施重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强防洪、防潮、防台风设施建设,完善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城镇和主要园区、景区的供水工程建设。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到2013年全面解决饮水安全问题。

(二十)加强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有线和无线宽带网络,推进数字海南建设,实现高速宽带无线网络覆盖全岛。积极发展下一代互联网和新一代移动通信,加快网络升级换代。大力整合信息资源和网络资源,积极推进海南“三网融合”建设。着力建设有线、无线和卫星传输相结合的覆盖海南所辖海域的通信网络,提升南海领域的应急管理水平和信息服务能力。

七、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快形成人文智力支撑

(二十一)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努力提高人口素质。全面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发展具有海南特色、为建设国际旅游岛服务的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强海南高校特色学科和专业建设,提高海南大学“211”工程建设水平。实施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提升职业院校特别是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大力培养技能型和应用型人才。健全人才培养、引进政策体系。加大教育对外开放力度,支持海南与国际知名院校合作开办旅游职业院校。加强旅游教育培训,全面提高旅游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文明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十二)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统筹考虑当地居民与游客的需求,推进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级文化活动室建设,进一步完善县级图书馆、文化馆的设施设备条件,大力加强城市及社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建立公共文化体育机构正常运行的经费和人才保障机制。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数字化步伐,提高广播电视覆盖水平。积极开发利用“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开展国家南海博物馆、南海水下考古中心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加强对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扶持海南建设大型文化体育基础设施,集中建设一批适合于四季训练的运动场馆。

(二十三)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在海口、三亚等地建设区域性医疗中心,健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全省统一、高效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系统。加快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各省(区、市)与海南异地医保互认制度。

(二十四)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培育讲文明、重礼仪、团结友善、热情好客的社会风尚。广泛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全面改善人居环境。努力扩大就业,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扎实推进平安海南建设,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努力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型的社会治安防控格局,妥善处理利益关系,积极排查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好影响稳定的历史遗留问题,增强人民群众和广大游客的安全感。

八、充分利用本地优势资源,集约发展新型工业

(二十五)集约发展新型工业。坚持在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重复建设的原则下集约发展新型工业,决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盲目追求工业扩张。充分利用现有产业基础、港口条件和重点工业园区以及开发区,大力优化产业布局,支持海南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高起点、高水平发展临港工业,集约发展油气化工、林纸一体化、汽车制造、矿产资源加工、农产品加工、制药等产业,重化工业严格限定在洋浦、东方工业园区,其他工业项目集中布局在现有工业园区。培育发展房车、游艇、轻型水上飞机、潜水设备、高尔夫用具等旅游装备制造业。加强研发设计,发展特色旅游食品、服饰、工艺品加工业。

(二十六)鼓励发展高技术产业。加快建设海南生态软件园和三亚创意产业园,鼓励和吸引国内外知名信息技术企业向园区集聚,根据国家软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基地建设总体布局,积极支持海南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逐步形成软件产业基地。加快海口药谷建设,增强南药、黎药、海洋药物的自主研发能力。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培育发展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加强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实施技术攻关,努力在优势特色产业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

(二十七)加快发展海洋经济。加大海洋石油资源勘探开发力度,提高海洋油气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把海南建成南海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服务和加工基地。适时规划建设国家石油战略储备基地,鼓励发展商业石油储备和成品油储备。高起点、高水平推进洋浦开发开放。支持国内大型企业在海南建设修造船、海洋工程设备项目。加强渔业生产安全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深海养殖业和远洋捕捞业。加强海洋科技研究,发展海洋生物工程和海洋能源利用等新兴产业。

九、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大政策支持。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是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解放思想,在政策、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特殊扶持。

——投融资政策。在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和社会事业等方面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其他有关中央专项投资时,赋予海南省西部大开发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设立旅游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国际旅游岛的总体要求,研究将海南省增列为《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省份。

——财税政策。针对海南的特殊情况,中央财政加大对海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在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特别是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边境地区转移支付等方面,加大对海南的支持。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对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发展给予专项补助。由财政部牵头抓紧研究在海南试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的具体办法和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可行性,另行上报国务院。

——土地政策。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统筹和保障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各类用地需求,推进城乡土地一体化管理。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试行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经济各行业的布局规模、时序的调控。稳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主开发旅游项目试点。科学论证、统筹规划岛屿的开发利用,依法加强西沙和无居民岛屿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进行土地确权登记。科学选划发展海洋经济集约用海区域,引导海洋产业相对集聚发展。

——开放政策。积极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逐步培育一批旅游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实行开放、便利的出入境管理措施,在海南已有21国免签证的基础上,先期增加芬兰、丹麦、挪威、乌克兰、哈萨克斯坦5国为入境免签证国家;对俄罗斯、韩国、德国3国旅游团组团人数放宽至2人以上(含2人),入境停留时间延长至21天。支持海南在境外主要旅游客源地设立旅游推介分支机构。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在规划编制、体制创新、政策实施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海南省人民政府要依据本意见抓紧编制《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后实施,同时进一步编制好相关专项规划和旅游区建设规划,抓紧制定细化方案和具体措施。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定期总结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止疫病疫情传入传出,规范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际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海南出境、入境游艇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出入境游艇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海口海关负责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监督管理遵循先行先试、监管有效、简化手续、方便快捷的原则。第二章 入境检疫第五条 入境游艇必须在最先抵达的口岸接受检疫。

海关可以对入境游艇实施电讯检疫、锚地检疫、靠泊检疫或者随船检疫。第六条 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游艇抵达口岸前,向入境口岸海关申报下列事项:

(一)游艇名称、国籍、预定抵达检疫地点的日期和时间;

(二)发航港、最后寄港;

(三)游艇操作人员和其他艇上人员数量及健康状况;

(四)依法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第七条 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游艇到达检疫地点前12小时将确定到达的日期和时间通知海关。第八条 无重大疫病疫情时,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申请电讯检疫,并提供《交通工具卫生证书》、《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

未持有上述证书的,海关可以先予实施电讯检疫,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在游艇抵达检疫地点后应当申请补办。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游艇,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主动向海关报告,由海关在检疫锚地或者海关指定的地点实施检疫:

(一)来自受染地区的;

(二)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

(三)有受染病人、疑似受染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四)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第十条 除实施电讯检疫的以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疫以外的其他游艇,由海关在口岸开放码头或者经海关同意的游艇停泊水域或者码头实施靠泊检疫。

需要办理口岸临时开放手续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受入境检疫的游艇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检疫信号等候查验,在检疫完毕并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书》后,方可解除检疫信号、上下人员、装卸行李等物品。

不具备悬挂检疫信号条件的,入境时应当在检疫地点等候查验,并尽早通知海关实施检疫。第十二条 办理入境检疫手续时,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游艇检疫总申报单》、《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游艇操作人员及随艇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必要时提供游艇航行等相关记录。来自黄热病疫区的,还应当提供艇上人员《预防接种证书》。

不能提供《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在游艇入境后应当向海关申请补办。第十三条 海关依法对入境游艇上的受染病人实施隔离,对疑似受染病人实施不超过受染传染病潜伏期的留验或者就地诊验。第十四条 入境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检疫处理:

(一)来自受染地区的;

(二)被受染病人、疑似受染病人污染的;

(三)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四)发现有动物一类、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或者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第十五条 入境游艇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间,艇上人员不得将所装载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带离游艇;需要带离时,应当向海关报检,相关程序及要求按照《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游艇上装载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海关应当做封存或者销毁处理。第十六条 携带犬、猫(以下简称宠物)入境的,每人每次限带1只,携带人应当向海关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芯片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第十七条 来自非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经查验证书符合要求且现场检疫合格的,可以办理宠物入境随行手续。

来自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海关指定的隔离场所隔离30天。

工作犬,如导盲犬、搜救犬等,携带人提供相应证明且现场检疫合格的,可以免于隔离检疫。

海关对隔离检疫的宠物实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