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码头竣工验收由谁来做?
根据《港口法》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二、景区游艇码头收费哪个部门审批
景区游艇码头收费由当地旅游行政部门进行规范和审批。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景区游艇码头收费根据施工合同及当地有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政策。
三、青岛建设游艇码头需要先办理哪些手续,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很多手续的
首先需要政府(发改)的立项批文,随后需要到国土局办理陆地上土地证和海洋局办理海域使用权证(想必已有),随后到交通部门办理岸线使用许可。
动工之前需要到海事部门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基本上就是以上证啦。但是办证过程需要做一系列的评估和评审,花时间花钱。
四、关于游艇码头建设需要什么手续?
楼上说得也对
应该是这样的,先拿到政府的批文,主要是市政府、发改委、交通航道部门、海洋局的海域许可等等立项方面的审批,如果没记错的,应该是以上这几家部门批文为主。
然后请专家做通航安全评估,通知海事部门和专家开评估会通过后,到海事局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然后到航道管理部门办开工报备之类的就可以开建了
五、秦皇岛市游船游艇码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游船游艇码头管理,促进海上旅游客运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区以外,从事游船游艇码头的规划、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港区是指秦皇岛港所辖区域。港区内的游船游艇码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河北省港口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进行管理。第三条 【概念解释】本规定所称游船游艇是指用于旅游、娱乐、休闲等用途的各类客船、游艇、快艇、游览艇等。
游船游艇码头是指由一定的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具有相应的码头及配套设施,用于游船游艇进出、停泊、靠泊和人员上下的各类固定式码头和浮动式码头。第四条 【主管部门】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游船游艇码头管理工作。
各县(区)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为县(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船游艇码头的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县(区)包括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第五条 【部门职责】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水务、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体育、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游船游艇码头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码头选址和建设第六条 【选址规划】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游船游艇码头建设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游船游艇码头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海洋生态红线、流域防洪规划、区域水利规划、城市防洪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并符合军事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第七条 【选址要求】游船游艇码头选址应当按照游船游艇码头规划,结合海域资源、岸线资源、旅游资源、陆域交通状况、海上交通状况等综合确定,科学选址,合理分布,统筹数量。第八条 【选址程序】新建、改建、扩建游船游艇码头,码头建设单位应当就拟建码头的选址,书面征求所在县(区)主管部门意见。书面材料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基本概况,拟选址位置、周边情况,拟建设码头的规模、用途、结构型式、费用估算、运营模式、效益分析等必要信息。
所在县(区)主管部门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经所在县(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同意拟选址的意见,同意拟选址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开展建设;不同意拟选址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选址并重新征求意见。第九条 【用海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游船游艇码头进行围填海或建设海上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论证,评价和论证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取得用海手续。
未取得用海手续的,不得进行围填海或建设海上构筑物。第十条 【河道管理要求】严格控制在河道、河口内建设游船游艇码头。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游船游艇码头应当依法履行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手续,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开工手续。第十一条 【建设程序】新建、改建、扩建游船游艇码头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质量监督等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具体办理流程由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二条 【安全环保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游船游艇码头的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码头应当根据靠泊船舶需要,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游船游艇在码头停泊期间需要供电的,应当使用岸电。配套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游船游艇所产生的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存放,并转运至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转运至规定的垃圾处理场所;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应当按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放,或由有资质的接收单位接收、转运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处置。
码头的水、电、通信等管线铺设应当按照码头设计规范和标准,与码头主体结构同步设计和建设。第十三条 【验收规定】游船游艇码头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竣工验收应当成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材料报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由市海洋渔业局主管部门对外公布,并向海事部门通报码头通航技术尺度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