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KTV里面喝酒能不能自带饮料
ktv是否可自带酒水,由ktv决定许多ktv对自带酒水者收取开瓶费,是因为他们刻意压低了饭菜的毛利而抬高了酒水的毛利,以此对喝酒和不喝酒的客户实施差别定价。这一策略让他们既能吸引那些只是想吃顿便饭的、预算较拮据的、善于精打细算的客户,又能从那些亲友聚餐、商务宴请、有幸垂顾的大款等消费意愿强烈、价格承受能力较高的客户那里,挣得尽可能多的收入。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关于禁止搭销的规定中明确指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它不合理的条件。
以上就是给大家介绍的消费者在ktv可以自带酒水吗。通过我们上面的介绍可以知道ktv自带酒水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的,但是也要因ktv而定。
酒吧可以自带酒水吗
最近有朋友问我:能不能自带酒水和零食进ktv?
这个问题实在不好答,我们这行的,往往都不会直接妄断“可或不可”。但趁这机会,我把禁止自带酒水、禁止外带食物、设置最低消费的问题都理一理吧,大概涉及:
“禁带酒水”——禁止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服务费、开瓶费)
“外食禁入”——禁止外带食物
“低消”——设置最低消费(包间费)
商家设置诸如上述规定,我们称之为“格式条款”, 即商家事先拟定的条款,对此消费者只能选择“受或滚”(take it or leave it)。因此,界定该类格式条款是否依法设置、是否公平合理,则显得至关重要。设置得当,则是商家合理行使自主经营权的表现。否则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下称“消费者三权”),该等格式条款将无效。
上来先表明立场:
我不为商家说话,也不为消费者说话,我为一种公平合理有效益的制度说话。这种制度应该是平衡商家自主经营权和“消费者三权”二者权利的,而非是一刀切的行政或司法干预,断定商家一旦设置格式条款即无效。
好了,必须来看看法律规定及行政监管的倾向:
其一,想必普罗大众对抗商家的信心,一幕幕都是来自“最高法答媒体问”的记忆——
据《中国消费者报》20140214期第A1版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2月12日回复该报的书面采访时表示:(笔者注:为方便后文分析,故对摘选原报道分点罗列)
“1、餐饮业制定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虽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但对于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2、最高法在回复中进一步指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3、对于有观点认为‘食品、餐饮行业是充分竞争的行业,一些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如「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都是合法的’,最高法在答复本报采访时表示,《规定》与‘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都是合法的’观点并不冲突。”
对此,我仍然选择相信最高法的智慧。采访过程我不得而知,但可能是这当中有什么误会,导致原意曲解。但依此否定所有商家格式条款的效力,我认为是够不上的,理由如下:
1、从该“答媒体问”法律效力来看,并非司法解释或正式的批复、决定,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2、退一步说,其涉及的内容仅针对餐饮业,并不必然可类推适用于其他行业(如ktv、电影院等娱乐行业,游乐园等旅游行业)。
3、再退一步说,“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并不意味消费者的请求一定有胜诉权,并且是否必然构成霸王条款值得商榷。
4、最后,第3点关于最高法表示“《规定》与‘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都是合法的’观点并不冲突”的陈述往往被媒体忽视,这点很重要,只要商家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往往是被允许的,不必然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
其二,看看我大广东地区,据《广州日报》2016年1月1日报道:广东省发改委联合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消委会等单位召开餐饮行业价格行为提醒会,要求驻穗餐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置“最低消费”。
其三,是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发文《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14)第十二条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最后,从南到北挑几个省市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口径竟如此统一:禁设低消、开瓶费。
附:
《三亚市餐饮业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三府[2012]214号 )第七条餐饮经营者不得巧立名目进行收费。不得采取制定最低消费价格等附加条件的限定方式强迫消费者接受高价餐饮品或者服务;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空调费、座位费、包厢费等费用。
《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5修订)第四十条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设定开瓶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5)第四十四条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用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四)收取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包房最低消费;
看吧看吧,根据上述司法与行政倾向,看这态势,可以说,目前就大部分地区的餐饮行业而言,商家收取开瓶费与低消是不被允许的。如此一刀切的规定,恐怕也是出于两点现实考量:
(1)与对待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资双方同理,商家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有其现实合理性。
(2)类似消费者投诉激增,且现实中确实存在部分商家设置的“霸王规则”显失公平合理,从急于寻求有效监管、整治措施的角度看,出台一刀切措施也属大环境乱象中的无奈之举。
(3)由于该类矛盾在餐饮行业中尤为突出,所以就先砍为敬了。就法律层面而言,没有哪一条是明确禁止商家设置“开瓶费、包厢最低消费”的,本来就存在争议的问题,监管部门、地方立法和行政机构就不好向其他行业开刀了。
回到本文最初的制度构想,我认为,一个公平合理有效益的制度,应是惠民、利企、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仅靠简单粗暴的行政或司法干预,寄望于锁定某个一劳永逸的标准,是消极行政和放弃司法能动的表现。这世间可没有放诸四海而皆准的“一刀切”的标尺,解决商家“格式条款”带来的社会矛盾,关键在于如何平衡商家自主经营权和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而这个过程,必定是从适用公平合理原则(抽象)到寻求量化标准(确定)的长期过程,但不意味着我们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偷懒。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实需要保护,但商家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合理的行业惯例,我们是否也应该予以尊重?来听听行业协会的声音: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二十九条 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
啪!
杨斌姐恐怕要打岔喊冤:不是说好行业自律了吗?最高法啊,凭啥你敢打旅饭行业协会的脸,不敢打正骨医院旁边大厦9楼某协会的脸?
好了不调侃杨斌姐了。较真地说,这脸也只打得半边:根据前述规定与监管倾向,也就明确了餐饮业不得收取“开瓶费”而已,商家仍可依据《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二十九条,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不过我们都知道,商家收取“开瓶费”,目的根本不在于收费,而在于“拒绝自带酒水”;只允许商家设定“禁止条款”,而不允许其规定“违者收费”的“责任条款”,实际上架空了商家的自主经营权。
那,商家,消费者,究竟谁有理了?
还是抛个段子再说:
惊闻最高法下圣旨,宣布商家设置“禁止自带酒水零食”、“最低消费”等规定均属无效的“霸王条款”,张伟大喜,立马呼朋唤友,自带二锅头、榴莲若干,下榻爱情公寓楼下餐馆。不料,负隅反抗的餐馆,仍在门前布告“禁止自带酒水,否则加收10%服务费”。张伟不然,照样进入餐馆,只点了白开水一壶、花生米一碟,畅饮到打烊。席间,其二锅头、榴莲之烈性气味,驱走了旁边几桌食客。餐馆老板曾劝其转到环境较优越的独立包厢中就餐,但张伟听说包厢最低消费须188元后,予以拒绝。
次日,张伟肚子生疾,经诊断为食物中毒。要求餐馆赔偿,餐馆认为并非其食品质量所致,双方协商未果,对簿公堂。
受工商大力整治影响,餐馆终于服软,不再设置“自带酒水服务费”、低消。但餐馆发现:以前酒水利润较高,故为吸引顾客,可以把菜品成本压低。但如今人人自带饮料前来就餐,货架酒水无人问津,不得已对菜品涨了价;几个从不喝酒的老街坊、老顾客为表不满,纷纷投诉。
某日张伟为接待客户,约在餐馆谈案子。欲花稍高价钱,预定环境较好的包厢。餐馆则表示受近来取消最低消费的影响,包厢已被退休的大爷大妈占领,一盏茶一碟饺子的聊正欢,且附近餐馆饭店的包厢均已满座。
情节虽为杜撰,弊端亦可成真。从上述段子大致可以感受,一味禁止商家设定“禁带酒水”、 “外食禁入”、 “低消”可能带来以下负面影响:
(1)实际经济活动中难以得到商家执行,损害司法权威;
(2)发生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厘清责任;
(3)过份干预市场经济、不尊重合理的行业惯例,实际最终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其实,商家设定“自带酒水服务费”、 “外食禁入”、 “低消”等格式条款,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一,《价格法》说了,像这种适用市场调节的玩意,经营者完全可以自主定价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