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游艇保险是什么

游艇保险条款

1 船舶条款

船舶是指船壳、机器、救生艇、船具和设备,诸如若船舶转卖时,通常可与船舶一起转卖者。

2 在使用中和停泊中的船舶条款

2.1 船舶按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承保。

2.1.1 当船舶在海上、或内陆水域、或港口、船坞、游艇停泊港、航道、船台、浮码头、或在硬地或泥地、或在岸上的仓库中使用,包括起浮或是拖带及船舶下水,在有领航员或没有领航员的情况下,为进行试航、协助、拖带遇难船舶或航行器、或是依习惯船舶出海航行时。保证该船舶不能被拖带,除非是依习惯或是基于协助的需要,或是为执行船舶所有人、船长、船舶管理人、或是承租人事先安排的合同项下的拖带或救助服务。

2.1.2 在下述第4条规定的船舶搁置不用,包括起浮或拖带及船舶下水,以及在船舶被移入船坞或游艇停泊港、拆除设备、配置设备、彻底检修、日常保养,或是在船舶接受检验的情况下(也包括进或出船坞、偶尔搁置不用或配置设备而造成的船舶搁置、离开原地去进行救助或基于其他目的,开往其泊位或从泊位离开,但以不离开该船舶被搁置的港口或地点为限),但不包括船舶被用做船宅或船舶正进行重大修理或船舶正在改造的情形,除非承保人得到通知并同意所要额外增加的保险费。

2.2 尽管有上述第2条第1款的规定,当船舶在岸上的仓库或修理地点时,对设备及船具的保险,包括舷外马达,都可依据本保险的规定承保。

3. 航行和租船保证条款

3.1 保证不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范围之外航行,除非保险人事先得到通知并按约定的条件暂保。

3.2 保证游艇只能用于私人娱乐的目的,除非经保险人的特别同意,不得用于租船或用于获取报酬。

4 停泊保证条款

保证按照保险单明细表的规定将船舶停泊,否则须事先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根据约定的条款予以暂保。

5 航速保证

5.1 保证船舶设计的最高时速,或是在有子船的情形下,母船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7节。

5.2 如果保险人同意删除该保证条款,则应适用下述第19条快艇条款的条件。

6 延续条款游艇保险(定稿)

如果保险期间结束时,船舶正在海上,或处于危急中,在避难港或其他地方避难或是在中途港,如立即通知保险人,船舶将按约定保险费暂保,直至该船舶安全地锚泊或系泊在下一个停靠港口。

7 转让条款

任何本保险利益或依本保险得付或应付款项的转让,不约束保险人或为保险人承认,除非经被保险人,和后续转让时的受让人签署载有日期的此种转让通知批注在保险单上,并在支付赔偿或退还保险费之前将如此批注的保险单提交给保险人。

8 所有权变更条款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9 危险条款

本保险受制于本保单除外条件

9.1 本保险承保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或损害

9.1.1 海上、江河、湖泊或其它可航水域的危险

9.1.2 火灾

9.1.3 抛弃

9.1.4 海盗

9.1.5 与码头、港口设备或装置、陆上运输工具、航空器或类似装置及从其上跌落的物体的触碰

9.1.6 地震及次生灾害、火山爆发或闪电

9.2 如果此种灭失或损害并非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谨慎处理所致,本保险承保:

9.2.1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

9.2.1.1 在装卸或移动备用品、船具、设备机器或燃料过程中的意外事故

9.2.1.2 爆炸

9.2.1.3 恶意行为

9.2.1.4 偷窃整艘船舶或其救生艇、或其舷外马达-但仅限于先前已有额外防盗设备将其安全地锁定在船上或其救生艇上,或经强行进入船内或积载或检修场所,偷窃机器设备包括舷外马达、船具或设备

二、水电桩的做法和安装步骤

水电桩分为:房车营地水电桩、游艇码头水电桩,实际上完全不一样。

A.房车营地水电桩功能是给房车提供水电补给的基本功能,【指印】智能水电桩除了提供基本水电补给功能,还能提供WIFI、电视、电话、USB充电、APP控制支付、预定、精确计费计时等物联网智慧功能。

B、游艇码头用于给游艇提供水电补给的装置。相对于房车营地水电桩,游艇码头水电桩因为游艇功率大小差距比较大、海边防盐腐、水路交界处,所以要求更高产品,插座功率32A-400A,还要预防颠簸台风。

【指印】智能水电桩可以提供专业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