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需要什么手续
如果汽车使用达到以上的年限条件,可到相关部门办理汽车报废手续。办理汽车报废可分为以下三步:
一、汽车报废条件
凡领有正式牌证的机动车,达到最高使用年限的或车辆因事故等原因无法修理的,应办理报废手续。
二、报废办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表(副表)》(到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抽取)。
(二)《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未获得的除外)。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二块车辆号牌。
(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单位车辆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下同)、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个人车辆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三、汽车报废办理程序
(一)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二)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四)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五)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五大总成”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下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转向器、车架。
(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申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全省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二)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符合国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强制性条款。
(四)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0㎡,其中包括拆解车间、存储场地、旧零件仓库等。
(五)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六)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七)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八)封闭或半封闭拆解场车间,场地硬化并防渗漏,油、水(含雨水)分离等环保设施;
(九)车架剪断设备、车身剪断或压扁设备,总成拆解平台或精细拆解平台等设备;
(十)专用废液收集装置和密闭存储容器,空调制冷剂的收集装罝,废蓄电池存储容器,安全气囊引爆装置等设备;
(十一)其他有利于提高拆解水平、清洁环保、安全生产、回收利用、管理现代化的设备设施,包括: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流程以及零部件进行信息化管理的设备;对零部件分类存放的货架、仓库等设备设施。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办理报废车回收公司的手续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
办理报废车辆回收公司手续: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法律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八条 1、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
3、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6、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
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长沙回收报废车公司需要什么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百法》规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
办理流程:
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取得《资格认度定书》后,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条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注册资回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②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③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④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⑤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⑥没有出售报废答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⑦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回收报废车辆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回收报废车辆需要办理以下手续:1、先提交回收资格申请;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3、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一、回收报废车辆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回收报废车辆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先提交回收资格申请;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3)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2、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二、车辆报废申报流程是什么
为了避免被罚款、吊销驾驶证等不必要的麻烦,可以提前对车辆进行报废登记,具体流程如下:
1、车主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2、然后到登记受理岗申请,开具并填写《汽车报废通知书》;
3、车主持《车辆报废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进行车辆分解;
4、车主持《变更表》、《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分解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并回收车牌,上报登记审核。
废旧汽车回收站手续怎么办
法律分析:开车辆报废厂手续。 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2)有符合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的存储场地、拆解场地以及拆解设备(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4)有相应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专业技术人员(5)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弃物存储设施和处理方案。 设立回收拆解企业,还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