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游艇驾照怎么考

考游艇驾照和考普通的驾照一样,考试分理论知识和实操考核两部分实操考核分得很细,包括靠离码头、系离浮筒、蛇航绕标、变速航行、人员急救、败答慧求生与消防设备的使用等。“每察答个项目都要60分以上才算合格。只举歼有一次补考机会。”

9个项目中,最容易挂科、难度最大的就是“靠离码头”。“如果靠岸时,游艇直接撞上了就视为不合格。游艇必须在平衡状况下,距离码头不超过30cm,并停靠3秒以上。

二、开游艇撞死人负什么法律责任

涉嫌交通肇事罪。

一乎伍、水上交通也是卖顷茄交通。

当地海事局,应当就游艇撞死事件正式作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认定游艇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涉中察嫌交通肇事罪。

二、当地公安机关或当地的海事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夜泊游艇之要素]游艇

由于夜间没有白天的视线好,因而游艇在夜间停靠码头时有很多与白日停靠操作有着不同之处。下面谈谈游艇夜间停靠码头的注意事项: 引航员的职责 要熟悉各个港口的码头位置特点,如码头前水深、航道宽度和水深、码头前沿的门机、输油臂的位置等。

了解各种风向、风力对靠泊的影响,如正横吹拢风,正横吹开风,前八字、后八字风,并根据风向来决定如何申请拖轮协助靠泊。

掌握各个港口涨落流时间,根据流向、流速来决定靠落水,还是靠涨水。

对各港口拖轮情况要了解,是全迥转拖轮,还是单、双车拖轮,做到心中有数。

对本船操纵性能要了解清楚,是单车还是双车,是右旋车还是左旋车,是可变螺距车还是固定螺距车?做到心中有数。

游艇夜间靠泊操作要领和注意事项

夜间靠泊主要是白天靠泊操纵经验的结果,白天能做到熟练靠泊,夜间靠码头应该是没有问题的。白天有利的因素是船舶动态一目了然,操作起来利索一些,人的精力也比瞎数神较充沛。但晚上要通过雷达和望远镜进行仔细观察判断,人的精力也差些。晚上靠泊码头时,速度要控制好,船位要摆开些。当接到晚上有靠泊任务时,相关人员要抓紧时间休息。

做好靠泊的前期工作,问清码头是否有空?码头空档是多少?靠泊的时候是什么潮流,是什么风向,风力是多少?决定用一艘还是两艘拖轮,是什么性质的拖轮?

对码头的要求:必须保证有120%的空档,泊位两端放红灯,驾驶台放绿灯,门机停放在泊位中间,用手提式高频可与船方保持随时联系,拖轮带好后,开始摆船位去靠泊。靠泊前半小时,告诉船长前后准备的情况。备好外档锚,距离泊位1海里左右毕唤,船速控制在4节左右,开始带好拖轮,选择无干扰频道与拖轮保持随时联系,拖轮带好后,磨亏开始摆船位去靠泊。

控制好船速,可叫船方看GPS并报船速,并观看岸上串联目标,将船速控制在2节左右。船位要比白天摆得开一些,流速急时船位与码头夹角不能太大,插档靠泊需待船尾驶过后面的船才可进靠,并通知大副、二副随时报告前后船距离,便于参考。

当船艏抵达码头下角或下端红旗时,船速应控制在1节左右,离码头横距两倍至两倍半船宽,并通知前后拖轮摆船位与海轮成丁字型,使用时才能起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单车拖轮在指挥顶时,应注意会使本船向前的趋势,并通知船长开启前后甲板灯,便于观察。当绿灯距驾驶台还有一个船位时即可抛下外档一节入水刹住。抛锚后询问锚链方向和受力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并利用车、舵和拖轮协助,缓缓地、平衡地靠上码头,带足缆绳,靠泊完毕。

游艇夜间离泊操作要领和注意事项

上船后应到船前船后观察前后空档的距离,特别是码头上门机、输油臂等,离泊时是否有影响,如前后距离太近,则通知港方清理后,才可离开码头。

准确计算潮流和风向、风力,决定开涨水还是开落水,如何安排、使用拖轮。

夜间离开码头的做法与白天相同,要认真注意观察航道上和来往船舶的动态,一定要遵守内河避碰规则,做到离泊前10分钟挂调头信号灯,用VHP报告船舶动态,并向交管中心报告动态。驾驶台内灯光要控制好(越暗越好),关闭甲板灯,船员房间朝前面的窗户要叫船员用窗帘布遮住,以便于对外观察,离开码头时做到“宁等三分不抢一秒”。经过认真�望后,确认本船离开码头或调头无碍他船航行时,方可进行离泊,调头时要格外小心。

有拖轮协助时应事先与拖轮船长讲明操作方法,取得拖轮船长的配合。在码头上开尾调头。要提醒拖轮船长,叫顶的时候才可顶,防止船艏刮到码头。海轮前进速度不能过快,特别是单车拖轮拖调头时,应避免发生意外。

在狭窄的航道开尾调头,头缆、艏倒缆要接近80%左右,方可先解头缆,后解倒缆。为防止船身刮到码头和后退过快,可以叫大副、二副随时报告前后距离,便于采取相对应的安全措施。

离开码头后应及时将船位航至自己的航路上,严格遵守分道航法规则。

文章来源:本刊资料库

四、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拦凳悄 2008年7月22日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简渣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粗棚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验、登记

第四条 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第八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按照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以分别取得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四章 航行、停泊

第十四条 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

第十五条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

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为期12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三)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四)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第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二十条 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

游艇停泊的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

第二十一条 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第二十二条 在港口水域内建设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按照《港口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第二十四条 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三)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第二十七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第二十八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三)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

(四)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

(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第二十九条 游艇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第三十条 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部以及发现险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救援到达之前,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泊时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患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施救的,在不严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游艇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

第三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

(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航行;对游艇操作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3至12个月。

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 游艇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相应的船舶税费和规费。

第四十五条 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五、拖拽游艇事故通报内容是什么?

9月3日,针对瓦房店一车辆拖拽游艇上路,游艇脱钩撞向路边摊点事故,大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最新通报称,截至目前,除现场1人死亡外,2名伤势较重人员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有11人受伤。驾驶员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9月2日下午13时许,在瓦房店李官镇龙王庙村刘屯路边,神模铅一辆吉普车拖拽游艇行驶时脱钩飞出,游艇撞向路边摊点。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2人伤势较重,伤者已被送往医院救治。码销

9月2日13时17分许,瓦房店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瓦房店市李官镇滨海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警后,指挥中心第一时间指令交警及属地公安机关快速临场处警,并通知120火速救助伤者。经初查,当日13时许,唐某滨(男,39岁,辽宁省新民市游好人)驾驶辽A9EXX9牌照车辆,拖拽其租赁来的游艇,由沈阳出发至李官镇海滨浴场旅游,车辆行驶至海滨路某度假村前路段时,游艇脱落,冲向路边。

9月3日下午,大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再次就上述事故发布通报称,截至目前,除现场1人死亡外,2名伤势较重人员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不幸死亡。另有11人受伤,伤者伤情平稳,1人已于昨夜出院,今日还将有轻伤者陆续出院。驾驶员唐某滨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六、美国纽约到长岛渡船致人落水死亡事件是哪年?

这一个事故发生桐粗在2003年10月15日。当时渡轮不知道为什么全速撞向了码头。导致11人死亡,神亏70人受伤。然而船长仅仅判局瞎镇了一年多的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