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入住宾馆后在房间受伤了,有什么法律可以索取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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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六旬老人彭某玉和女儿一家到桂林旅游,合同约定的三星级酒店,入住时变成了私人小旅馆,卫生间干湿不分、防滑垫不防滑,彭某玉在使用时滑倒致严重骨折。旅行社认为,合同中已提示“长者洗澡时注意防滑”,已尽到义务不需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旅游经营者应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判酒店承担60%的责任,赔偿7万余元,旅行社对这一赔偿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而彭某玉作为成年人,没有注意防范事故发生,需承担40%责任。
64岁的彭某玉与女儿参加了甲旅行社的桂林双卧五天大漓江两晚五日特惠旅游,抵达桂林后由乙旅行社接团。
按照合同约定,当晚入住桂林金地大酒店(或同级),旅行社声称入住的是三星级或同级酒店。
彭某玉诉称,乙旅行社把旅客带到桂林市郊区临桂县住入了一家叫今日城酒店的私人小旅馆,该酒店天花板松动有掉落危险,床单破烂,提供的拖鞋非防滑,卫生间地板使用抛光砖,洗澡间与卫生间干湿不分,防滑垫不防滑,致使其在卫生间门口滑倒骨折住院。
甲旅行社辩称,首先彭某玉受伤是在酒店住宿期间发生的,酒店的选择不是甲旅行社安排的,与甲旅行社没有直接关系。其次,在合同行程单中,写有“温馨提示”,提醒在酒店洗澡时注意防滑。而且,意外发生后,甲旅行社为彭某玉垫付30000元医疗费用,已经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
而乙旅行社辩称,彭某玉与乙旅行社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彭某玉没有权利要求乙旅行社对所受伤害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越秀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和乙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今日城酒店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均应对旅游者即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游客旅店内摔伤 酒店旅行社均被判赔偿
二、饭店上班摔成骨折赔偿标准我在酒店做事自已摔跤,骶椎骨折,洒酒店要赔偿我吗?
酒店应该赔偿你。你在饭店上班,你与饭店之间应当属于劳动关系。你在工作中摔跤受伤,应当属于工伤。既然属于工伤,那么饭店就应当对你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偿你的损失。如果走法律程序的话,你应当先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1年。
三、客人自己买了保险了在酒店摔跤酒店用出钱吗?
这种情况的话,酒店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要和客人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