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住酒店东西被盗,酒店不肯负责,怎么办?
如果你入住酒店的话你就跟酒店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假如说你的东西丢掉了酒店不给负责你就可以报警解决或者投诉到12315都会给解决,或者你就给她的报警,解决这样的这个问题报警也可以或者投诉也行总之你要解决这个问题酒店应该负全责或者你就给她的报警解决这样的这个问题报警也可以或者投诉也行总之你要解决这个问题酒店应该负全责
二、昆明某星级酒店客人被客房部员工偷窃,酒店应该负责吗?
客人如在宾馆财物失窃,可向宾馆反映丢失情况,这种方式称之为报失。如客人直接通知公安局有关部门,则叫做报案。失窃的情况很多,有外盗、内盗、客人自己遗忘等。饭店根据客人所提供的情况或作案现场来调查处理此事。在此期间,客人需要协助饭店做的事是:说清楚丢失物品的名称、特征;丢失物品的时间;丢失前,什么时间最后一次看到此物;在丢失物品前,财物放在什么地方;在丢失物品前,去过哪些地方;有无在房间会客;丢了多少钱(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在丢失前是否买过什么物品。
如果是贵重财物丢失或被盗,按照国际酒店协会于1981年11月2日通过的《国际酒店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客人及时得到报告,酒店对贵重物品的赂偿应有合理的限度”。这就意味着,一方面酒店对客人的贵重物品在一定条件下负有赔偿责任,但另一方面,这种赔偿“应有合理的限度”。一般来说对客人贵重物品的赔偿限额,最高不超过客人在酒店住宿费用的10倍。
客人要注意的是酒店对客人贵重物品丢失的赔偿也是有条件的。首先,必须是放在酒店“贵重物品保管处”的贵重物品,如果客人没按要求将其贵重物品存放在贵重物品保管处,对于因此而造成的贵重物品的丢失,酒店不负责任或少负责任。其次,很多酒店为客人在客房内提供贵重物品保险箱,对于在这种保险箱内“丢失”的物品(一般不可能出现),酒店可以不予赔偿,因为此时保险箱的密码只有客人自己知道,别人不可能打开(除非连保险箱也被人愉走)。另外,为了防止一些客人声称自己“放在贵重物品保管处的钱少了”,或“钻石被人偷换了”等类似事件的发生,酒店会要求客人在客人寄存贵重物品时,将贵重物品用酒店提供的专用信封封起来,并请客人在封口处签字。
三、酒店被盗
酒店承担主要责任。
摄像头,门锁等等,只是酒店对安全防护的一些措施,并不代表实施措施后,酒店就可以免责了。
四、多次在五星级酒店入室盗窃会怎么判
多次盗窃,要看盗窃的是什么东西了,因为盗窃罪是数额犯,每次盗窃必须达到数额较大(1000-3000元)才能定罪,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多次盗窃每次盗窃数额不构成犯罪的,犯罪数额累计,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累犯(是指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盗窃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根据《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该解释第6条第3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