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三板上市条件有有哪些?

新三板上市条件:

1、新三板上市条件要求企业依法设立且存续(存在并持续)满两年。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拓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五节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基本特点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可为非上市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点,如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股东通过选举董事会和投票参与公司决策等。

(2)上市公司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新三板是什么(新三板上市条件)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须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上市。

(3)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发行的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

与一般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特点在于可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筹资,广泛地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从而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往往将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公开上市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步骤。

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知名的大企业几乎全是上市公司。

首先:上市公司也是公司,是公司的一部分。从这个角度讲,公司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分了。

其次,上市公司是把公司的资产分成了若干分,在股票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大家都可以买这种公司的股票从而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上市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渠道;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则不能在股票交易市场交易。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向公众披露公司的资产、交易、年报等相关信息,而非上市公司则不必。

最后,在获利能力方面,并不能绝对的说谁好谁差,上市并不代表获利能力多强,不上市也不代表没有获利能力。当然,获利能力强的公司上市的话,会更容易受到追捧。

二、新三板是什么 新三板上市所需条件

新三板,对于很多企业来说,都知道是什么,但对于外行人,并不是很了解新三板指的是什么的,新三板,其实也是证券交易场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一样是国家性的。一起去了解下新三板上市所需条件有哪些吧。

新三板算不算上市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继上交所、深交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也是我国第一家公司制运营的证券交易场所。

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老旧三板。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

新三板的上市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上市的时候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影响,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只要符合下面的条件就可以: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挂牌前总股本不低于500万股,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新三板上市比在主板上上市容易,门槛比较低,这对中小微企业来说非常的有利,新三板上市和主板上市的区别,首先服务对象就不同,新三板是中小微企业;然后是投资的全体不同;最后是目的不同,新三板是充当服务媒介,而主板则是以交易为目的。

三、新三板上市条件和要求

      新三板上市标准要满足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拟上市的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新三板上市流程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主体须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故尚处于有限公司阶段的拟挂牌公司首先需要启动股改程序,由有限公司以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公司。

    根据《证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