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法律分析】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一级: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2、颈部及胸部损伤;3、腹部损伤;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二级: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2、头面部损伤;3、颈部及胸部损伤;4、腹部损伤;5、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6、体表及其他损伤。三级: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2、头面部损伤;3、颈部及胸部损伤;4、腹部损伤;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等。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第四条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1.重伤造成身体残疾、毁容、听力丧失、视力丧失、其他器官功能丧失,或者对人身健康造成重大损害的其他伤害,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达到伤残等级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轻伤造成身体或者面部损伤,听力、视力或者其他器官部分功能障碍,或者对人体健康有中度危害的其他伤害,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达到伤残等级的,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自伤残之日起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造成一般人身伤害(未达到伤残):轻伤:由各种损伤因素引起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轻微损伤或轻微功能障碍。因误工减少的医疗费用和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由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医疗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三、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人身损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如下: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四、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1、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是: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级伤残:社交困难,不能独立工作,需要随时有人照看;三级伤残:社交困难,生活不能完全独立,需要有人照看;四级伤残:社交受限,活动、工作范围受限制;五级伤残:交往、工作、生活能力等部分受限;六级伤残:活动能力降低,生活中有些受限制;七级伤残:暂时活动不受限制,但长期活动必定受到一定限制,工作时间大量减少;八级伤残:工作连续性不强,社交受限制、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九级伤残:工作能力下降,生活大部分被限制;十级伤残:生活部分受限,工作能力有所下降。

扩展知识:根据相关规定规定,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要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五、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人身损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如下: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六、人身损害伤残十级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主要包括: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50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0、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1、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2、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3、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及上以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