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用名和商品名的区别是什么?

商品名有专用权,通用名没有。

在药品的包装上,都印有药名。药名分通用名和商品名。通用名是国家规定的统一名称,同种药品的通用名一定是相同的。商品名则是由不同生产药厂对自己制剂产品所起的名字,并经过注册,具有专用权。所以同一种药物由不同药厂生产的制剂产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商品名。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除了新化学药品、新生物制品和具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其他药品(包括原料药、中药和仿制药)都不得使用商品名,比如中成药“六味地黄丸”,不管多少个厂家在生产,每个厂家都只能叫这个名称而不准再取其他名称。

一个企业的某种药品允许使用商品名,不管其此种药品具有多少种剂型、多少种规格,都只能使用同一个商品名。

二、药品通用名与商品名有何区别

区别如下:

1、成分相同商品名不同的药品,其药品通用名必须相同。

因为药品的通用名是由药典委员会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组织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的药品的法定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药品的标签、说明书或包装上必须要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不可用作商标注册。

2、药品通用命相同,药品商品名可以不同。

商品名是药品生产厂商自己确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名称,具有专有性质,不得仿用。在一个通用名下,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可有多个商品名称。比如西药头孢哌酮钠,通用名称为头孢哌酮钠,商品名称可以为先抗、先锋必素、头孢氧哌唑、先锋必、先锋哌酮、氧哌羟苯唑、头孢菌素钠、先锋哌唑酮、先锋松等。

扩展资料

一种药品常有多个厂家生产,许多药品生产企业为了树立自己的品牌,往往给自己的药品注册独特的商品名以示区别,因此,同一药品可以有多个商品名,例如对乙酰氨基酚复方制剂的商品名就有百服咛、泰诺林、必理通等。患者在用药时,不论商品名称是什么,都要认准通用名,即药品的法定名称,也就是国家标准规定的药品名称。

依据《商标法》规定,通用名不能作为商标或商品名注册,因此通用名可以帮助识别药品,避免重复用药。《药品管理法》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规定,在药品包装上或药品说明书上应标有药品通用名。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药品商品名

三、商品名和通用名的区别是什么?

商品名和通用名的区别如下:

通用名是国家规定的或世界通用的名称,一种药物只有一个通用名。商品名则是不同的药品生产企业为了树立自己的品牌,给自己的药品注册的名字,具有专用权。含同一种成分的药品,因生产企业不同,商品名也不同,但通用名必须是一样的。

如对乙酰氨基酚为通用名,而必理通、泰诺林、百服宁等则是该药的不同商品名。通用名标示在药品说明书的首位,商品名多位于其下。患者在购买和使用药品前,除了要知道其商品名外,一定要了解其通用名,以避免重复用药而导致对身体的伤害。

相关建议

药品商品名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然而,作为与消费者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特殊商品,其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是行政管理机关及流通领域需要关注的问题。

1.药企向相关监管部门申报商品名称时,需要提前进行检索与分析,尽量避免同他人在先申请的产品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

2.医疗单位需要重视存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相似现象,及时罗列整理易混淆的药品名称,提高医生、药剂师的工作准确性。

3.从药品监管部门的角度来说,可以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逐步完善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管理,使药品名称管理更加科学化、理性化。

4.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商标的审批与管理也十分重要,建议国家商标管理机关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加强同药品监管部门的协调,减少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读音相同等现象。

以上内容参考 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药品的通用名和商品名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