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局里的事业编制和公务员编制有何区别

所谓现在的事业编制在公安局里叫协警或者合同警察,他们的工资靠本地政府财政局给,公务员的叫正式警察,在省里有备案,工资是国家发放的。这是他们的工资区别,还有就是要想在省里有备案,必须参加公务员考试,否则只能走事业单位编制,靠本地财政拨款吃饭,换句话说,你的编制只有在你的本地政府有备案,在省里或其它地方没有备案,你的当地政府承认你的编制。在公安局里,现在很缺人的,好多协警合同警察,除非你能在里面提干否则不能转为公务员,但是有特殊情况,国家以前大量转过,但是最近好几年很少很少,实行考试了,所以总结下来,转为公务员编制的只能有三种情况1、自己参加公务员考试

2、在事业单位中因为晋升职务,达到副处级以上式,可以因工作需要调任到公务员岗位交流。

3、整个单位从事业单位转成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搭车转正。

后两种机会极少,主要就是第一种

二、警察分为几种,都是什么编制的?

一、公务员系列:

1、公安机关的警官白巡视员

公安部-市、省(自治区)

公安厅-州(区)公安局(办)

派出所-巡警、特警、交警、安全警、户口警

2、国家安全机关的人民警察

3、海关缉私人民警察

4、监狱的人民警察和劳动教养行政机关的人民警察。

5、司法警察: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执达吏。,

二、非公务员系列服务系列:

1、铁路人民警察

2、森林人民警察(最近纳入公务员编制)

3、航空人民警察

4、航运人民警察

5、港口人民警察。

6、武警系列:

属于现役军人,包括:武警边防、内卫、水电、消防、交通、黄金、森林和机动部队。

扩展资料

双重领导下的警察:

1、公安部、铁道部双重领导下的警察:铁路警察。

2、公安部、交通部双重领导下的警察:航运警察(负责水运管理)。

3、公安部和民航局双重领导下的民警:民航空中警察(负责民航飞行安全维护和应急处置)。

4、公安部和国家林业局双重领导下的警察:林业警察(林业公安,不是林业武警)。

5、公安部、海关总署双重领导下的警察:缉私警察。

三、公务员 和人民警察有什么区别啊?

没有区别,警察是公务员的一种,换句话说,警察是公务员,公务员不一定是警察,另外,警察还有事业编,这部分人不是公务员,没有执法权,只能从事内部工作(如警校的老师)

四、事业编制的警察和公务员的区别

首先,公务员是有行政编的哦;

再者,警察很少有事业编,说白了,就是合同工。请看下面的解释:

事业编制可分为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和自筹自支事业编制三种。

全额编制又叫全额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基本待遇与公务员一致,多为一些公益性事业单位和部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城管、学校、农技站等。

差额事业编制,由财政进行差额拨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挂钩,如医院和部分景点等。

自筹自支事业编制,实际上与企业差不多,待遇和经营状况息息相关,多为一些服务型事业单位,如宾馆、培训中心、设计室等。

你所说的事业编制警察,大概就应该属于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了,待遇跟公务员差不多。

如果非要说差别,那就是在平时几本书没有差别,若是国家政策调整,要裁员,那对不起,这部分事业编制的先下岗。

五、事业编警察和公务员警察的区别是什么?

1、工资待遇不同:

进入行政编制的意味着你是国家公务员,如通过了选调生考试就是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享受着国家的各种法定待遇,如医疗、晋级等;事业编制是事业单位编制的总称,像学校就是典型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为自收自支、差额拔款、全额拔款三种类型。

2、级别规定不同:

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最大的区别:行政编制也就是国家公务员,是按照级别升职的,比如第一年是科员,可能是最低一级的,几年以后当了科长,就是股级;

而事业编制,“走“的是职称,比如在医院,几年以后是住院医师,几年以后是主治医师,几年以后是副主任医师。其中,学校老师是最典型的事业编制。

3、渠道不同:

想进入行政编制只能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每年都有国家的和省的公务员考试;现在只有省级才有权力组织公务员考试,也就说地级市及以下的乡镇或单位来招聘的话,一定是事业编制的。

4、升迁不同:

公务员升迁机会大,而且可以一直升,直到顶。事业单位基本都是行政机关下面的二级单位,所以升迁机会很少,因为职数少。

5、提拔标准不同:

提拔看身份。在机关中工作,提拔就是最主要甚至唯一的激励措施,但在干部使用和提拔上,事业编却没有多少空间。行政编二三年基本可以动一动,流动性比较强。事业编却是 十几年如一日,都是老面孔。

六、警察分为几种编制?区别是什么?

人民警察在身份上属于国家公务员,根据编制的不同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地方国家机关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中行业公安——铁道公安、交通公安、民航公安、缉私警察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其编制依所属机关分别属于交通运输部、国家民航局和海关总署,铁道部撤销后原属铁道部的铁道公安警察编制统一移交公安部。

区别:

1、公安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管理上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既接受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也接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行业公安机关既接受所属部委领导,也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

2、公安现役部队:武警中的消防、边防、警卫部队是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机关管理的部队,人员配额为国家兵役编制,在工作上由各级公安机关领导,也称“公安现役部队”,包括公安消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公安警卫部队。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条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 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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